服務項目

Trademark Services

Trademark Services

商標服務事項

商標申請

國內外商標相關行政程序之代理服務,涵蓋新件申請、異議、評定及撤銷等爭議處理程序,並包括商標權移轉、期限延展、註冊變更、補發證書等。

商標檢索

提供國內外商標檢索服務,協助客戶掌握潛在相同或近似商標,並針對檢索結果進行專業分析,提出具體可行之保護與註冊策略建議。

諮詢顧問

提供企業常年商標與品牌策略之整合性諮詢服務,涵蓋商標布局規劃、品牌識別強化、市場區隔定位、全球保護策略擬定及風險預防機制建構等層面。

我們提供的是價值而不是價格,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提供給客戶全面的品牌佈局思維建議方案。

Service Process

服務流程

Step1

服務諮詢

了解您的商標需求與業務內容,提供初步法律方向與建議,釐清您可能面臨的商標風險與機會。

Step1

Step2

案件評估

針對您擬申請的商標進行專業查詢與分析,評估申請成功機率與潛在障礙,制定申請策略。

Step3

執行建議

依據評估結果,提供量身打造的申請建議與規劃,協助您選擇最有利的保護範圍與申請類別。

Step3

Step4

簽署委任

正式委任本所為代理人,完成相關授權程序,確保後續申請流程順利進行。

Step5

執行程序

由本所代為撰寫並送交申請文件,隨時追蹤進度、回應審查意見,直至取得商標專用權。

Step5

Trademark System Overview

商標註冊制度說明

亞洲地區

臺灣 Taiwan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6~8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書填寫完成並送件→取得申請案號及官方收據→審查(約6~8個月)→核准通知繳費領證(核准後2個月內)→註冊公告(3個月)【商標註冊證書將於繳納註冊費後約30~40天發證】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註冊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半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申請前注意事項
  • 目前台灣商標仍採審查制,審查時經修正/補正/申復/陳述意見……林林總總救濟程序,平均核准率約落在85~89%之間。
  • 目前商標被駁回之大宗經統計,主要為與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之申請或註冊在先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衝突、商標識別性不足及與他人著名商標(未在該類別註冊)衝突造成稀釋淡化或減損之虞。
  • 為避免商標申請案被駁回,而浪費金錢、錯過稍縱即逝的市場商機,甚至因使用近似商標衍生的侵權爭議,建議申請送件前進行縝密商標預查,釐清在相關領域是否有相同或具威脅性的近似商標註冊在案。另外,宜詳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頒布施行的「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避免商標因識別性不足而遭駁回。
  • 可善用GOOGLE搜尋引擎對提案商標進行初步查詢,以作為判斷提案商標是否具識別性,或是否存在近似之著名商標的客觀研判數據。
  • 近年因兩岸經貿來往頻繁,中國大陸所採用之漢語拼音語法於台灣已十分常見,建議中文商標亦可考慮另外註冊其所對應之漢語拼音商標,以避免日後被有心人士搶搭品牌便車。
  • 申請案可以「一案一類」或「一案多類」的方式提交,但一案多類申請案件官方規費並無優惠,且若後續遇到爭議問題尚須繳納額外費用進行分割,一案多類的申請方式弊多於利,因此建議還是以一案一類方式提交申請較為洽當。
  • 商標申請案件一旦送件後,商標圖樣及指定商品/服務類別與內容便無法更改,原指定商品/服務內容只能刪除不能增列。(如欲修改商標圖樣、指定類別或增列指定商品/服務內容只能另案重新繳費申請~客官請下好離手、起手無回大丈夫啊!)
審查中注意事項
  • 如遇商品/服務指定範圍不明或須修正的官函或電話通知,可參考官方公告的「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制式寫法或依照審查官建議方式修正。倘若指定之商品/服務項目較為特殊,亦可與審查官先行電聯溝通確認或檢附產品型錄等相關資料,以利審查官了解並提供建議。
  • 倘若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一般會有1個月(外商為2個月)的法定期限可以讓您準備因應對策,如期限將至仍措手不及的話,可向審查官提出延期請求再給予1個月(外商為2個月)的寬限期限。審查官原則上都會同意申請人延期一次,如有難言之隱可再與審查官電聯討論是否能准予二次延期。
  • 倘若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對審查官指陳事項有所疑問或欲探詢審查官的意見,亦可直接與審查官電聯,了解其個人心證以利下步因應對策擬定。
核准後注意事項
  • 商標公告後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
  • 商標註冊後5年內利害關係人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評定。
  • 目前我國採「發證」及「公告」並行制,故申請人雖於公告3個月期間即持有商標註冊證書,但仍有被異議成立而遭撤銷註冊之虞。
  • 商標實際使用應與註冊之圖樣保持同一性,即不得任意變換使用或僅單獨使用註冊商標中之圖形或中、英文某一特定組成部分,否則易遭有心人士以「商標註冊後連續三年未使用」或「自行變換使用致與他人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等事由提出廢止商標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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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China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4~6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註冊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註冊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一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注意事項
  • 中國當地慣用漢語拼音,為深耕中國市場建議中文商標宜另外追加申請其所對應讀音相同之漢語拼音商標,以防商標蟑螂以漢語拼音商標搶搭品牌便車。
  • 因一國兩制關係,中國註冊商標之效力不及於香港、澳門兩地。香港、澳門地區之商標註冊須另向當地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提出申請。
  • 由於中國無神論政策問題,涉及神佛鬼魅或宗教精神思想方面的商標案件有較高機率遭到駁回,如有類似商標申請需求恐需三思。
  • 已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或變換使用致原商標視同未使用者,該商標有被撤銷之虞(實務上稱該制度為「撤三」)。中國商標蟑螂氾濫、商標超市為數眾多,許多人註冊商標並非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販售。鑒於此獨特之市場環境背景,撤三程序申請人原則上不需負擔舉證責任,申請門檻較低,商標權人應妥善留存商標實際使用之證據資料,以防被提起撤三時因使用證據不足而被撤銷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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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Japan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7~10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註冊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註冊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半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注意事項
  • 無「聲明不專用」制度
  • 有「善意先使用」制度
  • 任何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商標公告起2個月內提交異議申請。
  • 利害關係人認為註冊商標違反日本商標相關規定,可於註冊公告日5年內,向特許廳提起無效宣告申請。
  • 修法後已將「與他人失效未滿一年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者,不得註冊」之規定刪去。
  • 2024年開始實施「商標並存同意制度」,適用範圍僅限於2024年4月1日後提交申請的商標案件。依照新法規定,只要取得在先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同意,申請在後之相同或近似商標即可並存註冊,但若兩商標仍可能導致來源混淆,基於保護消費者之立場考量,後申請商標即便已取得在先權利人的並存同意,仍不得註冊。
  • 有「防護標章」制度:當一註冊商標於其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當中,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或為著名商標,而為了防止他人於其他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以外的部分使用該商標,且這些商品/服務又可能與商標權人業務範圍內的商品/服務發生混淆時,該商標權人得於這些有可能造成混淆的商品/服務中進行與其註冊商標外觀相同的防護標章註冊,從而達到防禦目的。
  • 有「地域團體商標制度」制度:必須採用「地域名稱」+「商品或服務名稱」之文字形式提出申請,不得有其他設計圖形,且地域名稱與商品或服務間須具有關連性。此外,該地產品或服務於市場上應具備一定知名度,方符合註冊要件。
  • 針對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範圍過於廣泛的申請案件,審查官可能會質疑申請人是否有在日本當地實際使用商標或是否具有實際使用商標的意圖,進而要求申請人提供在日本實際使用商標的證據資料,或使用意圖聲明與商業計畫書,以防範濫用、囤積商標之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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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 Republic of Korea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6~8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註冊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一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注意事項
  • 註冊商標超過三年未使用,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撤銷商標的申請,由於商標未使用乃消極事實,由第三人舉證有其困難之處,因此官方單位於2016年修法後採取更寬鬆的撤銷制度,降低撤銷申請人的舉證責任。撤銷商標的決定作出後,該商標之註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
  • 過去韓國《商標法》規定,在註冊商標失效後1年內,任何與其外觀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均不得註冊,以避免消費者混淆。該項規定於2016年修法後刪除。
  • 有「第三人意見書」制度。於審查官針對商標申請案作出最終決定(核准/駁回)前,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向審查官說明該申請案不得註冊之理由,作為審查官准駁與否之參考依據,但由於此意見書僅為參考資料,審查官並無必須採納或回覆之義務,審查官採納與否,亦不影響後續異議程序。
  • 有「善意先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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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Republic of Indonesia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20~24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公告(2個月)→形式審查→實質審查→核准註冊&領證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6個月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注意事項
  • 每一類申請指定商品/服務以3種為限,超過需繳納額外規費。
  • 商標中若包含非羅馬字或是印尼語的文字(如:中文),則需進行音譯及翻譯程序。
  • 無「聲明不專用」制度。
  • 無「商標並存協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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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共和國 Republic of India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2~6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4個月)→核准註冊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1年可申請延展(修正前為6個月),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使用規定
註冊後5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否則有遭撤銷之虞。
注意事項
  • 案件經審查後,倘若審查官認為有疑處,則會發出通知要求申請人進行意見陳述。若僅是形式上或是流程相關事務,則直接遞交陳述意見書即可;若涉及實體層面問題,則應參與聽證程序進行適當的論證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可由申請人主動要求進行聽證程序,或是在遞交陳述意見書後,審查官員認為仍有所不備時,亦得要求申請人進行聽證程序)。
  • 倘若遭審查官認定該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或是與前案商標存在近似衝突時,可援引其他同為大英國協會員國國家的註冊商標、商標並存資料等,作為說服審查官之依據。
  • 倘若商標於註冊申請日前已使用,除應提供最早使用日外,依照2017年修正之新法規定,尚須另外遞交宣誓書以及於印度地區之使用證明資料。
  • 無「聲明不專用」制度。
  • 有「商標並存協議」制度。
  • 有著名商標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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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國 Republic of Singapore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4~8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註冊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半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注意事項
  • 註冊後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否則有遭撤銷之虞。
  • 商標中若包含中文字,則需由該國代理人至當地法院進行英文解釋翻譯及公證程序。
  • 應提供商標於該國最早之使用日期。
  • 該國並無「聲明不專用」制度,但申請人還是可以主動提出聲明。
  • 倘若遭審查官認定該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或是與前案商標存在近似衝突時,可援引其他同為大英國協會員國國家的註冊商標、商標並存資料等,作為說服審查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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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共和國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8~10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實質審查(約2個月)→公告(1個月)→核准註冊&領證(領證程序約需6個月)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但按過往經驗,該國官方之審查標準極為寬鬆)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半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此外,延展時應一併提呈使用宣誓。
使用規定
  • 須於申請日起3年內提呈商標使用宣誓書以及商標實際使用之相關事證資料,倘若未提出,官方將會撤銷該商標之註冊。倘若該商標尚在申請階段,申請案亦將無效。申請人可向官方申請延長六個月(需支付相關費用),此外,商標的實際使用可在延長期間內開始。於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可提起「未使用聲明(Declaration of Non-Use)」以求豁免,這些情況通常是指申請人無法操控的。在提出未使用聲明後,申請人還是應於註冊滿5~6年提呈使用宣誓,否則該商標將會被撤銷。
  • 商標註冊每滿5~6年,須進行第二次呈使用宣誓程序,倘若未提出,官方亦會撤銷該商標之註冊。
注意事項
  • 有「聲明不專用」制度。
  • 商標申請相關文件不需進行公證程序,商標移轉及呈使用宣誓相關文件則需進行公證程序。
  • 未註冊商標也可能在菲律賓境內受到保護,只要它們是「知名」的。
  • 呈使用宣誓時應提供當地經銷商之名稱與地址,倘若商品或服務只能透過網路購買取得,則必須在申請書中註明網站,以代替經銷商之名稱與地址。
  • 以和註冊樣式不同的形式使用商標,只要未改變其具有識別性之主要部分,該實際使用之態樣亦得與原註冊樣式具有相同之保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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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國 Kingdom of Cambodia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15~20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3個月)&核准註冊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6個月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注意事項
  • 商標註冊每滿5~6年,須提呈商標使用/未使用宣誓書(Affidavit of Use/Non-Use),倘若未提出,官方將會撤銷該商標之註冊。
  • 商標中若包含非羅馬字或是高棉語的文字(如:中文),則需進行音譯及翻譯程序。
  • 案件經審查後,倘若審查官認為有疑處,應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申請人進行意見陳述。而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進行書面答辯或是以書面方式提出舉辦聽證程序之請求,否則將視為撤回商標之申請。
  • 委任書需經公證程序。
  • 有「聲明不專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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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Vietnam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12~18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公告期→實質審查→核准註冊→商標註冊公告
審查制度
 先公告後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半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注意事項
  • 註冊後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否則有遭撤銷之虞。
  • 該國並無「聲明不專用」的制度,申請人不需要對不具識別性的部份聲明不專用,國家智慧財產局(NOIP)在核准商標申請時,會自動決議排除不具識別性部份的專用權。而在2018年01月15日起施行的新法修正中規定,若申請人不同意該決議,可在核准通知發出日起3個月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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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Thailand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13~15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註冊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3個月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注意事項
  • 雖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但是只能在官方審查意見的答覆中提出,使得該國商標註冊的成本增加。
  • 申請費用按照商品項目各項計算。
  • 委任書需經公證程序。
  • 有著名商標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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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人民民主共和國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12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註冊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半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注意事項
  • 註冊後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否則有遭撤銷之虞。
  • 寮國並無異議制度。
  • POA需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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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萊達魯薩蘭國 Negara Brunei Darussalam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10~18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核准註冊(公告3個月)→領證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6個月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注意事項
  • 有「聲明不專用」制度。
  • 自2017年開始採用最新國際尼斯分類(45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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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人民民主共和國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12個月
送審流程
向緬甸登記局提交經公、簽證之「委任狀(POA)」及「商標所有權聲明書」進行登記→審查(約3個月完成商標註冊登記)→由當地商標代理人於官方所指定之刊物上刊登「商標警告通知」(Trademark Cautionary Notice),以提醒公眾該標誌已獲得商標專用權,此亦等同於完成商標註冊程序,公告期為3個月。
審查制度
登記公告制
專用期限
目前實務上以申請日起3年為期限。
(修法後將變更為10年)
延展
方案一:以商標所有權聲明的方式進行商標延展
方案二:重新在指定刊物上刊登「商標警告通知」
方案三:重新進行商標註冊申請
使用規定
 由於該國並無商標法規範,即無法律明定之商標申請制度,商標之註冊登記乃係為了防止被仿冒或侵權等等,故亦無明文規定有關商標不得註冊之要件及撤銷條件等。(修法後將有相關規定)
注意事項
【目前規範】
  • 因該區目前並無商標法規,而係透過登記法案來登記商標所有權,故實際管轄單位為位於仰光之「農業與灌溉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Irrigation)下轄之「登記局」(Office of the Registration of Deeds)。
  • 由於緬甸無商標分類制度,申請時可參考尼斯國際分類,跨類登記亦可被接受。
  • 緬甸並未簽署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國際條約,在此並無優先權可主張。
  •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商標專用之期限,只要商標權人有持續使用註冊商標的事實,該商標便會持續有效,註冊商標的使用是維持商標註冊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儘管緬甸當地法律並無商標延展的相關規定,但為維持商標的持續有效,實務操作上逐漸發展出每3年進行一次更新的潛規則,藉此表明商標權人仍持續使用商標,此亦成為約定俗成的慣例(但這並非法律明文規定)。於當地商標爭議案件中,緬甸註冊商標的更新也成了商標權人可主張的有利證據。
【2018年緬甸《商標法》草案】
  • 緬甸將成立隸屬於緬甸教育部(科學與技術)之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即智慧財產權辦公室(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IPO)。IPO將對商標登記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查,並在審查通過後對商標進行登記。
  • 本次修法將擴大可註冊之範圍至商標、服務標章、團體商標及證明標章。同時,對於地理標誌和著名商標提供保護,屆時亦得適用異議與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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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Malaysia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10~12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註冊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半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注意事項
  • 有「聲明不專用」制度。
  • 商標中若包含中文字,則需由該國代理人至當地法院進行英文解釋翻譯及公證程序。
  • 應提供商標於該國最早之使用日期。
  • 倘若遭審查官認定該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或是與前案商標存在近似衝突時,可援引其他同為大英國協會員國國家的註冊商標、商標並存資料等,作為說服審查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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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地區

美利堅合眾國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6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註冊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註冊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一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此外,延展時應一併提呈使用宣誓(Declaration of Use)。
注意事項
  • 臺灣廠商常用的美國商標申請基礎有三種:「已在商業上使用」、「意圖使用」以及「外國申請人的原籍國申請中或已註冊商標」。
  • 以「已在商業上使用」為基礎:申請時應一併提出第一次使用商標的日期並提供相關使用證明。
  • 以「意圖使用」為基礎:在申請案經審查後發出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時,申請人應於6個月內提交使用聲明(Statement of Use)及商標於美國境內之使用證明(包含在任何地方首次使用的日期以及首次在美國進行商業上使用的日期),方得取得註冊。
  • 以「外國申請人的原籍國註冊商標」為基礎:申請時或註冊時,均不需提出商標於美國境內之實際使用資料。此外,申請人必須提交母國申請案之商標註冊證明,官方才會發下美國商標註冊證書。
  • 根據美國商標法之規定,商標註冊滿第五到六年期間,如商標權人欲繼續保有商標專用權利,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呈商標使用宣誓書及於美國境內商標實際使用之證據資料,否則將喪失該商標之註冊權利。無論是以何種基礎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均需於商標註冊滿第五到六年期間,進行呈使用宣誓程序。美國官方近年來針對商標使用資料的抽查較以往頻繁,只要是指定商品/服務內容超過五項的商標,在辦理呈使用宣誓程序時,就有高度機率被審查官抽查。審查官會隨機抽查兩項商品/服務,要求商標權人提出商標實際使用資料,倘若商標權人無法提出被抽查項目的使用資料時,審查官便會要求商標權人必須刪除掉註冊簿上所有未使用之商品/服務內容,並提供所有剩餘商品/服務的使用資料,此程序將有額外的費用產生。因此,建議在進行美國商標呈使用宣誓程序時,除了盡可能提出註冊簿上所記載的所有商品/服務的使用資料外,同時也一併將未使用之商品/服務內容刪除,以避免後續額外的程序與費用發生。
  • 不同於臺灣智財局官方對於外文商標之審查大多以「外觀」作為判斷近似與否之標準,美國專利商標局更注重商標之「讀音」及「觀念」,例如:其認定「Beck’s Beer」與「Ex Bier」讀音構成近似;「CRESCO」與「KRESSCO」讀音構成近似;「bussola(義大利文:指南針)」與「compass(英文:指南針)」觀念構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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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5~6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2個月)→核准註冊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半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注意事項
  • 該國商標法明文禁止註冊任何與先前已註冊或已提出申請的商標相同或相似,且涵蓋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範圍的商標,然而,審查官原則上並不會直接將申請案駁回。倘若審查官在審查報告中提出他們認為相同或相似的前案商標,這時,申請人可以考慮是否繼續進行程序,他們有一次機會可以做出回應,以說服審查官放棄通知(在先權利人)或是撤回整件商標申請。可能的回應方式有:說明商標或商品/服務實質上不同的原因、刪除存在衝突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取得在先權利人的同意……等等。如果在期限內並未收到申請人的回覆,申請案將進入公告程序,官方亦會將此衝突事實通知在先權利人。除非在先權利人在公告期當中提出異議,否則審查官不會拒絕其註冊。
  • 網路搜尋引擎是審查時判斷有無在先權利的重要工具之一。
  • 判斷商標近似與否的標準原則上與臺灣類似,即,整體觀察兩商標的外觀視覺設計、讀音與概念。至於外觀視覺設計、讀音或概念上的相似度權重以及商標圖樣中這些要素之間的差異程度,將根據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務而有所不同,例如,購買服裝時可能是基於其品牌「視覺外觀」做選擇,購買非處方藥物則可能是以品牌「讀音」作為區辨標準。
  • 有「聲明不專用」制度。
  • 有「並存同意」制度,且一但申請人取得在先權利人的同意後,審查官依法不得拒絕其註冊,亦不需再通知在先權利人(有些國家的並存同意書只是供審查官參考用,而英國法令則是明文規範其效力)。此外,同意書應使用英文,倘若是其他語言,則應檢附經公證的譯文。
  • 若存有潛在近似衝突的商標已過期,原則上該過期商標的權利人並不會收到新申請案件的衝突通知,但是,這些過期商標可在期滿後一年內恢復,倘若在準備通知信之前在先權利已恢復,則官方亦會通知該在先權利人。
  • 在歐盟地區(歐盟商標或是指定歐盟的國際註冊商標)因取得後天識別性而獲准註冊的商標,在英國將會重新被審查,審查官並不受歐盟決定的拘束。
  • 倘若申請人不同意審查官提出的駁回理由,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除了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情況)。聽證會通常透過電話進行,也可以透過視訊的方式或是在位於紐波特的辦公大樓面對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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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3~4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註冊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但不就「相對拒絕事由」進行審查)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半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注意事項
  • 註冊後5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否則有遭撤銷之虞。
  • 歐盟成員國包含愛爾蘭、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丹麥、瑞典、芬蘭、義大利、奧地利、希臘、賽普勒斯、捷克、愛莎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伐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埃西亞等27個歐洲主要國家。
  • 辦理歐盟商標註冊的優點:
  1. 透過單一申請即可在歐盟27個成員國取得商標保護,相較於逐一在各國申請,可大幅節省申請與管理成本。
  2. 由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統一受理與審查,流程標準化、透明化,方便代理與追蹤進度。
  3. 一經核准,即自動涵蓋所有歐盟成員國,無需逐一擴展,對於有跨境市場布局的企業極具優勢。已取得註冊之歐盟商標日後可自動延伸至新加入成員國,毋須另外繳費延伸,十分有利有志於歐洲地區發展自有品牌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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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共和國 Türkiye Cumhuriyeti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6~8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2個月)→核准註冊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半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使用規定
註冊後5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否則有遭撤銷之虞。
注意事項
  • 2017年1月新法施行後,引入商標並存同意制度(相關文件需經公證)。
  • 無「聲明不專用」制度。
  • 於商標公告期間內,倘若有第三人認為該商標存在不得註冊之事由時,除提出異議外,尚可利用「第三人意見(Observations by the Third Parties)」之方式。
  • 未註冊商標也可能在土耳其境內受到保護,只要它們在當地是「知名」的(甚至有權撤銷註冊在後的商標)。
  • 倘若新申請商標與專用權期限屆滿未滿兩年之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者,恐會被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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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Canada

項目
內容
審查時間
約24個月
送審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註冊
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
專用期限
原為自註冊日起15年
2019年修法後更改為自註冊日起10年
延展
期滿前半年可申請延展,請求再給予10年(修法後)商標權專用期限。每10年可延展一次,延展次數不限。
注意事項
  • 舊商標法未採用全球通用的「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該國對於商標的類別並無明確規範,一個申請案當中可以包含任何商品/服務項目。修法後,改採尼斯分類方式,對於商品/服務類別之規範更加明確,單一申請案保護範圍僅能涵蓋單一類別項目。
  • 自2025年1月起,加拿大商標異議委員會將開始針對註冊滿三年之商標隨機寄發撤銷通知,若商標權人收到該通知,須提供通知前三年期間之商標使用證據或是正當未使用之理由。
  • 加拿大重視商標之使用,於舊法時代,臺灣廠商常用之商標申請基礎有三種:「已在商業上使用」、「意圖使用」以及「外國申請人的原籍國申請中或已註冊商標」(此部分與美國相同,詳見美國商標制度簡介)。而在修法後,不再需要提供商標最早使用日期以及使用資料即可取得商標註冊。
  • 加拿大即將成為馬德里議定書會員國成員,未來該國之商標申請案亦可作為馬德里國際註冊之基礎。
  • 有「聲明不專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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